文學獎「可以」怎樣──從張大春〈從今告別文學獎評審〉說起
作者:朱宥勳
補助申請時間:2011/11/25 00:00:00
發表時間:2011/12/02 07:28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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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十月,前輩作家張大春在自己的部落格發表了〈從今告別文學獎評審〉
一文,聲明往後不再加入任何名目的評審工作。這篇文章與作家平素犀利鋒
銳的評論相比,多了些含蓄厚道,一方面指出現行文學獎的一些弊端,另一
方面也顯示出作家對於參與此一共犯結構的反省,見識與氣度均令人尊敬。
然而尊敬之餘,我們或者應進一步思索張大春「告別」裡蘊含的抗議,並且
回應「文學獎」這件困擾當代文壇數十年的事。我傾向於用一種社會學式的
觀點,將文學獎視作一種「制度」來討論,從而迴避掉不可能有結果的信念
之爭。我認為,文學獎在寫作者之間所引起的紛擾,主要是因為這個制度本
身就蘊含了兩種難以調和的矛盾,不先理解這兩種矛盾的本質,是沒有辦法
釐清思考方向的。
※兩種矛盾
第一種可以稱之為「新 / 舊」的矛盾。當代文學獎的徵選、評審形式,是奠
基於八O年代前後兩大報副刊的競爭,它從一開始就被定調為「拔擢新人」的
一種制度。換句話說,有別於世界最受矚目的諾貝爾文學獎,它的用意不在
「肯定得獎者已有的成就」,而毋寧是一種投資:「這個新人有值得注目的
潛力」。我們如何看出新人有潛力?當然就得從他 / 她作品所表現的原創性
來評價。張大春在二OO三年有另一篇討論文學獎的名文〈應該、已經和可以
──關於文學獎的三個關鍵詞〉,他說他最喜歡的詞是「可以」,思考「小
說還可以幹甚麼?」,所期望於文學獎參賽者的,正是這種潛力。然而,如
果我們再問:誰是最適合評估這種潛力的人?矛盾就要漸漸浮現了。或者作
為一種榮譽的肯認、或者出於對卓有成就的作家的信任,文學獎的主辦單位
都會盡量在經費許可的情況之下,邀請當時最好、也往往是資歷最深的作家
擔任決審委員。而決審會議的合議制,基本邏輯就是讓評審們捍衛自己所喜
歡的作品。如此一來,我們就看到一個「用舊有品味追求新意」的矛盾機制
了。這不是不信任評審們的心靈彈性(事實上,張大春就曾大力推薦與其風
格全然不同的袁哲生、李佳穎),只是這牽涉到一個根本的詮釋學問題,如
果一個真正全新的作品出現在這幾位評審面前,誰能在沒有任何理解基礎的
情況下,憑空接受甚至喜愛這樣的作品呢?反之亦然,這種決審制度本身就
更傾向於鼓勵能完美操作原有文學技法的作品。
以此出發,我們或可更完整地思考張大春「告別」宣言裡最沈痛的一句話:
「然而事實是:文學獎越來越能鼓勵的是同質性極高而個性與創造性極低的
作品。」文學獎的評審實際上獎勵「舊」比「新」更多,這個「事實」是確
然無疑的,但我認為這並非參賽者或評審的問題,而是這個制度本來就會導
出這樣的結果。更進一步說,其實這種「新 / 舊」的矛盾本身就是內建在現
代文學的傳統裡面的。以傳統中國文學為例,「新」也鮮少是一個值得稱道
的價值,人們對一篇文章的讚語往往是「文如古人」。一直到了現代文學,
我們才接受了強調「新」、「原創」的意識形態。但我們很少反省的是這種
意識形態本身的詮釋學矛盾,讀者在閱讀(文學獎評審當然也是一種讀者)
的過程中,必須先有一定程度的「前理解」和美學的準備,這樣才能夠把文
本裡的好處給指認出來。所以無論看起來是多麼新奇、多麼令人詫異的作品
,讀者能夠喜歡、能夠享受它的話,就意味著它有一定程度的「舊」已經存
在於讀者身上了;而「新」的部份都是「新」得有脈絡、可預期的,無論那
樣的基礎有多微小。這樣說來,「舊」總是在數量上壓倒「新」,不正是這
種文學(獎)信念裡一個頗合邏輯的後果嗎?
第二種則是「文學」和「獎」的矛盾。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指出,文學場域
是一個「顛倒的經濟場」,在這裡面,世俗的利益本身就是一種會被攻擊的
罪惡︰或者反過來說,想得到任何利益,就必須用排拒利益的方式來獲得。
證諸寫作者們對文學獎欲即欲離的曖昧態度,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種特殊邏
輯的展演。「文學」無論在台灣、在中國的歷史上,一向都被強調其獨立、
批判、良知、不與俗世同流的特質;但「獎」的頒贈,卻是一次給予名和利
雙重的優厚報酬,兩者自然難以相容。寫作者們也是人,他們辛勤的文字經
營的確應該值得相應的代價,他們會想要追求名利也不是什麼需要苛責的事
。但在文學場域裡面,接受這類饋贈本身,就帶有一種向俗世靠攏的可疑氣
味,更不要說以獎為目標來經營作品。文學獎於是成為一種有點尷尬的存在
,類似性慾──既不潔又誘人;既可誇耀也是話柄。此一矛盾心態所及,很
容易讓文學獎這個制度擔負不必要的污名。許多寫作者常將某些令(他們)
人不滿意的文學現象或潮流怪罪到文學獎的推波助瀾之上。但究其實,文學
獎本身只是一個沒有內容的機制,它只是提供一個場合讓評審與參賽者遭遇
,自行遇合出一組得獎作品。在這個結構裡面,沒有一方能夠獨自決定文學
獎的走向,評審的權力或者相對大一些,但也無法扭轉整體參賽情況。在這
種矛盾的掩蓋之下,真正的制度性問題反而被忽略過去了。
※還可以怎樣?
如果我們前文討論的現象屬實,那或許問題就變成:這個有根本矛盾的制度
,為什麼要延續下去?
我的答案是:因為目前它還沒有糟到無法接受,還有一些可取的優點(即使
不是制度設計之初的本意)。
讓我們用一種純功能性的視角來思考這個制度吧:它是一種每年固定舉辦儀
式性補 / 獎助,從中獲益的對象是一群投身於某類有頗高文化價值的藝術創
作的人,他們在當代社會很難因為這種文化貢獻獲得起碼的生存資源。它固
定甚至僵化的設計,以及這類機制在數量上的迅速擴張,讓它很難保持早期
極端菁英的平均水準,但這也同時意味著有更多的人能夠加入這種創作(固
定僵化帶來操作門檻的降低、數量擴張帶來得獎機會的增加);換句話說,
原本可能被少數菁英品味排拒在外的人,現在多了一點機會能夠擠入該領域
,這也可能就是該領域獲得新活力的機會。最後,由於這種機制毀譽參半的
污名特質,使得該文化領域內卓有成就者,必須愛惜羽毛、不願投入競爭,
從而使這種有巨大利益的儀式補 / 獎助基本上成為一種保護、協助新人入門
的專屬機制……
如果套用張大春的「關鍵詞」,這些都是「已經」發生的事情。而對我們來
說,更重要的是這個制度還「可以」怎樣改進──或者就算推翻它,我們要
如何保留這些正面的功能。要做全盤的制度檢討、建議,非我一人之力所能
及,也不是這篇短小的文章所能處理的。以下我有幾個對於文學獎的簡單提
議,不惴簡陋地寫下來,或可作為往後此類的討論的引子(或箭靶):
1.明確的品味區分:文學解讀的品味是多元的,這個概念眾所皆知。但是文
學獎卻是一種將多種風格的作品放在同一平台上競技的制度,這本身就極易
造成不公平。我認為,每一個文學獎都可以重新思考自身想要招募的作品屬
於那一種風格,並且以此為憑藉去邀請適合的評審,自然形塑該獎項的特殊
形象。若每一個文學獎都擬定了不同的徵稿方向,我們當可期待一個更多元
的創作環境。
2.決審制度的補充:文學獎的決審通常由三到五名評審進行討論,雖然評審
想必都盡力品評,但畢竟人數有限,仍可能有未能窮盡的視角。文學獎或許
可以不要「一試定終身」,仿佛結果出爐就是絕對的權威。舉例來說,若能
邀請其他作家、學者在事後進行評論,可以讓觀點更為多元。如此一來,也
能加強文學獎對文學新人的教育 / 示範作用,更全面地讓人們理解各種詮釋
的獨特思維。
3.更完整的基礎建設:文學獎作為一種具有文化指標的制度,或可帶頭建構
更完整的推廣計畫。文學獎的聲譽來自所挖掘新人日後的成就,如果頒完獎
之後就結束所有作為,未免有些可惜。挪借或增加一部分的經費投資於得獎
者的出版、甚至是作品翻譯計畫,長遠來看絕對比純粹的獎金補助要有價值
。特別是官方舉辦的各種文學獎,更可以試著利用這一個制度來帶動整個文
學環境的基礎建設。
以上簡單的討論,是我對文學獎的一點意見。這一制度有頗長遠的歷史,談
起來千頭萬緒,這篇短文想必有不少遺漏。只是趁著前輩作家張大春的此一
事件,希望能引起更多討論。我的立場是,這是一個有許多問題待修正的制
度,但還沒有糟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。有一些問題是反應出大多數人對「文
學」「詮釋」的思考,還有尚待釐清之處(如「兩種矛盾」裡面提到的那些
),但有一些問題確實是我們可以期待有所改進的,為了那些看得見的缺陷
而毀棄了不那麼容易看見的貢獻,實在失之莽撞。張大春發佈的是「告別」
宣言而不是「革命」宣言,可能就是體貼它對許多文學新人在現實上的重要
性,知道此一制度有不可驟廢的理由,但一方面又覺得內中有許多弊端,不
得不改。對於宣言裡的抗議與反省,我深表敬佩,但也不免覺得有些可惜,
因為文學場域如星系,巨大的明星其實是擁有扭轉空間的力量的。為了整體
文學環境著想,我相信文學獎是還「可以」怎樣的,也希望作家在「告別」
之後,能夠一直記得自己最喜歡的那個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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